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荔法知民初字第259号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127号5号礼堂一层203室。
法定代表人:褚勇,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儒浩,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广福,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伊丽莎白妇女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康王中路484号负2-8层及902房。
法定代表人:林秋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伊丽莎白妇女医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6日以与被告广州市伊丽莎白妇女医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