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衢知初字第236号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阮学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贾宏,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衢州三鼎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农市路72号A区**号。
法定代表人: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邓伟清,该公司员工。
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衢州三鼎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其与被告衢州三鼎商贸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5元,减半收取即587.50元,由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