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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鞠邢兵与被告抚顺富瀚贸易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沈中民四初字第375号
案件名称原告鞠邢兵与被告抚顺富瀚贸易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鞠邢兵,抚顺富瀚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中民四初字第375号原告:鞠邢兵。

被告:抚顺富瀚贸易有限公司。

原告鞠邢兵与被告抚顺富瀚贸易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11日起诉至本院。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张健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崔婷主审,代理审判员宋喆参加评议,书记员胡明明担任记录。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诉讼请求第4项“赔偿金额共计15,000,000元”,变更为“赔偿金额共计10,000元”。

2014年11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抚顺富瀚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鞠邢兵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鞠邢兵承担。

审 判 长 张 健代理审判员 宋 喆代理审判员 崔 婷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明明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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