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拱知初字第188号原告:三星电子株式会社,住所地韩国京畿道水原市灵通区三星路129号。
法定代表人:朴载淳(kwonoh-hyun)。
委托代理人:郑嘉鑫、林晓蓉,广东笃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帮治。
被告:陈艳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星电子株式会社诉被告陈帮治、陈艳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三星电子株式会社明确表示在规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