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五初字第00209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冰超、陈洁,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县吉利购物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燕萍,该中心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长松,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县吉利购物中心侵害[玩具腰带头饰件(金刚),专利号:ZL201030140971.9]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就本案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青县吉利购物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