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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承军减刑假释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佛中法刑执字第4883号
案件名称苗承军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苗承军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刑执字第4883号罪犯苗承军,男,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0日作出(2012)东三法刑初字第9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苗承军犯非法制造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2日作出(2012)东中法刑二终字第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1月21日交付广东省佛山监狱执行刑罚。

刑期执行至2015年2月28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苗承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0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苗承军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2月、3月、4月、8月累计获得5次嘉奖,已缴纳900元罚金。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苗承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苗承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三天(刑期执行至2014年11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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