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6700号原告:湖南优积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F4栋11层1103号房。
法定代表人:张友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雪芳,女,汉族,1996年12月16日,住长沙市天心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欣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目西路218号801室。
法定代表人:徐惠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剑勇,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优积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欣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优积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优积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优积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优积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翰旻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书记员 钟烨瑾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