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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亮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筑民三(知)初字第86号
案件名称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亮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王亮明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筑民三(知)初字第86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南辉明、谢伟,均系贵州圣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亮明,系贵阳云岩乐万家便利店业主,经营地址在贵阳市云岩区新添大道南段化工路*号。

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飞公司)诉被告王亮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日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奥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南辉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亮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奥飞公司诉称,广东奥迪动漫玩具有限公司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系“玩具(魔法棒581101)”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人,合法享有“玩具(魔法棒581101)”外观设计专利及相关权利,原告经广东奥迪动漫玩具有限公司授权对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进行维权。

被告未经许可大量销售“芭啦啦魔法棒”玩具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合法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0元(其中包括经济赔偿、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等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奥飞公司向本院提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诉讼所提交的权利证据仅是《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而该证书记载的专利权人是广东奥迪动漫玩具有限公司,在无其他证据证明原告奥飞公司获得专利权人广东奥迪动漫玩具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本院不能确认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原告奥飞公司并非是本案适格主体,其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予驳回。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1款“起诉不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退还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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