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台知民初字第1055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
住所地: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
委托代理人:毛灵见,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平,系台州市路桥区嘉禾茗茶茶叶商行业主,经营地址: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会展东路23号。
委托代理人:徐赛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潘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