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聊民三初字第206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聂延淑,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丽娟,住山东省阳谷县。
委托代理人王瑞忠,山东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丽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李丽娟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李丽娟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