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烟台华美刀片有限公司、周忠厚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烟牟刑初字第171号
案件名称烟台华美刀片有限公司、周忠厚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华美刀片有限公司,周忠厚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烟牟刑初字第171号公诉机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烟台华美刀片有限公司,单位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诉讼代表人王某某,男,1965年4月20日出生。

辩护人张劲柏,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忠厚,烟台华美刀片有限公司总经理。

2013年3月31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4月25日被监视居住。

辩护人董明军,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以烟牟检公刑诉(2014)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烟台华美刀片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周忠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志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王玉彬及其辩护人张劲柏、被告人周忠厚及其辩护人董明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忠厚在担任烟台华美刀片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于2010年6月至2012年12月间,明知“STR”、“SOKOL”、“BIC”等商标是他人注册商标,未经授权不得使用,仍未经许可在其生产的刀片上使用上述商标,截至被查获时生产销售假冒STR品牌剃须刀片价值人民币640000元、生产销售假冒SOKOL品牌剃须刀片价值人民币760020元、生产销售假冒BIC品牌剃须刀价值人民币1890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1418920元。

2013年3月31日,公安机关从烟台华美刀片有限公司查获假冒“BIC”品牌刀片20400片,价值人民币856.8元;

查获假冒“STR”品牌刀片780片,价值人民币99.84元;

查获假冒“QUICK”系列品牌刀片共计3241030片,价值人民币113436.05元;

查获“SOKOL”品牌刀片3660片,价值人民币135.42元;

查获假冒“Gillette”系列品牌刀片340片,价值人民币17.85元;

共计价值人民币114545.96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烟台华美刀片有限公司、被告人周忠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同时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对被告单位烟台华美刀片有限公司、被告人周忠厚予以惩处。

被告单位烟台华美刀片有限公司提出该起案件系自然人犯罪,不构成单位犯罪。

被告单位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忠厚不是单位的股东及员工,只是根据《合作经营合同书》取得了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并不是公司的所有者,其意志表现不是公司的意志表现,涉案商品的生产没有与被告单位形成书面合同,只是通过被告人留下的信息或通过被告人联系而进行的交易,被告人利用担任被告单位总经理的便利,取得使用被告单位生产设备、场地的条件,其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应自行承担,该起案件不应该认定被告单位犯罪。

被告人周忠厚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提所提供的证据均表示无异议。

被告人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忠厚是基于认识上的错误而导致的犯罪,所加工的刀片产品本身没有质量问题,社会危害性较轻,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此前无前科劣迹,此次犯罪系受他人指使,主观恶性小、作用轻,并且具有揭发同案犯的情节,希望对被告人周忠厚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至2012年12月间,在明知“STR”、“SOKOL”、“BIC”等商标是他人注册商标,未经授权不得使用的情况下,被告单位烟台华美刀片有限公司仍按客户订货要求在其生产的刀片上使用了上述商标。

截至被查获时生产销售假冒STR品牌剃须刀片价值人民币640000元、生产销售假冒SOKOL品牌剃须刀片价值人民币760020元、生产销售假冒BIC品牌剃须刀价值人民币1890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1418920元。

2013年3月31日,公安机关从烟台华美刀片有限公司查获假冒“BIC”品牌刀片20400片,价值人民币856.8元;

查获假冒“STR”品牌刀片780片,价值人民币99.84元;

查获假冒“QUICK”系列品牌刀片共计3241030片,价值人民币113436.05元;

查获“SOKOL”品牌刀片3660片,价值人民币135.42元;

查获假冒“Gillette”系列品牌刀片340片,价值人民币17.85元;

共计价值人民币114545.96元。

另查,2009年12月31日,被告人周忠厚与烟台华美刀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汝勤签订《合作经营合同书》,开始担任该公司总经理职务,全权处理公司的一切管理、经营、技术、人事等事务,系该单位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证言(1)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专门做剃须刀生意的,有非洲人向我要过“SOKOL”牌子的刀片。

为了提高利润,我没有到苏州快吉厂里拿货,而是找到烟台华美刀片厂给我们订做。

我是和一个姓周的联系的,非洲人要货,我们就让华刀片美厂生产,生产好了就通过物流发给我们,我们再按非洲人的要求打包,货款是汇给华美厂里一个姓刘的个人账户上去的。

此外,我还在华美刀片厂订做过“LUXOR”牌子的刀片。

我从2011年至2012年都让华美刀片厂给我生产这两个牌子的刀片,大概生产了一千箱左右被我卖掉了。

一箱是一百盒,一盒一百片,一共一万个刀片,我们的进价是三分多一点一片,一箱三百多一点人民币。

这些在他们厂里的账目上应该能看出来。

(2)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我在义乌国际商贸城从事一次性剃须刀生意,因为有非洲外商到我这里要“SOKOL”牌子的刀片,我就到网络了查找了一下,发现烟台华美刀片有限公司有卖的,我就和对方一个“周总”的人联系了,之后客人向我订刀片,我就让华美刀片给我送货。

通过辨认烟台华美刀片有限公司的产品销售明细账及收款收据、收款记账凭证,自2011年4月至2012年12月份,我从该公司购进价值166970元的SOKOL刀片、价值为18900元的BIC刀片。

(3)证人於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苏州快吉刀片制造有限公司和苏州快吉五金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这两家公司都生产双面刀片。

我们公司已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过“QUICK”、“快吉”、“SOKOL”等双面刀片商标。

我们从来没有授权给其他企业生产我们公司注册的产品。

我们与烟台华美刀片有限公司没有业务往来。

经我辨认民警出示的刀片(出示50余种在烟台华美刀片有限公司查获的刀片进行辨认),这些刀片及包装都不是我们公司生产的,印有SOKOL、QUICK、快吉、QUICKTUGER等字样的刀片及包装物都是我公司注册商标。

(4)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我是佳怡物流公司的职工,我们公司和烟台华美刀片有限公司从2012年7、8月份开始有业务往来的,主要发的是五金百货和刀片配件货物。

烟台华美刀片有限公司的货都发往山东、辽宁、浙江、河南、安徽、湖南、江苏省、上海等地方。

发货都有货运单,我从佳怡物流公司内部物流系统查询,烟台华美刀片有限公司在我这里一共走了27次货。

都是刘某某联系并带领他们工人过来发货的。

(5)证人曲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烟台顺风速运有限公司牟平点部的主管。

烟台华美刀片有限公司只是从我们单位寄样品,有时候两三盒,有时候八九盒,也没有规律,有时候一个月邮寄两三次,有时候好几个月不邮寄刀片样品。

有时候他们公司打电话让我们业务员去拿,有时候是他们公司自己送过来。

负责邮寄样品的主要是周忠厚,偶尔刘某某也会邮寄刀片的样品。

邮寄刀片样品都是以烟台华美刀片有限公司的名义邮寄的,在我印象中,没有以个人名义邮寄情况。

寄发刀片样品时我们单位有相关单据。

(6)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我是青岛华凯兴业贸易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兼总经理。

2009年底,洪都拉斯的客户给我寄来一个标有ASTRA品牌刀片的剃须刀片样品,想让我联系国内的厂家按照他提供给我的样品生产。

后来我在网上找到了烟台华美刀片有限公司,把洪都拉斯提供给我的ASTRA品牌刀片的样品图片和商品的外包装图片邮寄了过去,对方说可以生产,并报了价。

2010年3月23日我与烟台华美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内容约定我们青岛华凯兴业贸易公司提供样品,烟台华美刀片有限公司自行组织原料按照样品生产,定货数量500箱,每箱单价1280元,总价款64万元人民币。

后来华美公司给我们交货是503箱。

2010年6月23日烟台华美刀片有限公司给我们公司开了6张增值税发票,金额共计64万,我通过银行转账付款的。

我公司就委托华美公司生产过这一次ASTRA品牌的刀片。

(7)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烟台华美刀片有限公司只有一个股东即刘某甲,他也是法人代表,但他2010年起不负责具体业务,聘请周忠厚为公司经理,负责公司全部经营业务,我是副总经理,协助周忠厚开展公司业务,2012年3月至今负责保管业务。

烟台华美刀片有限公司注册了“恐龙DINOSUR”型商标,“COLDCOLV”型商标,“金牛JINNIU”型三种商标,除此之外还生产“SOKOL”、“BIC”、“STR”、“Gillette”等二十一种其他品牌的刀片。

其他品牌刀片没有厂家的商标授权许可,都是为了多赚些利润才仿冒别人的注册商标,这个事我知道是违法行为。

我们公司先是在车间生产光片子刀片,然后再通过商标模板将商标印刷在刀片上制成成品,然后安排工人给刀片贴上标签进行包装,加工之后再销售。

一般都是周忠厚给客户联系,然后他告诉我地址和所需要的品牌刀片,我联系物流(一般是佳怡物流)发货,运费我们公司支付。

我从来没有见过这些客户,但是每次销售刀片,周忠厚都会告诉我卖到哪里,让我做个记录。

经查我的发货记录本,自2012年以来我们公司向义乌吴爱玉、朱领等发过假冒注册商标的刀片。

(8)证人麻某某的证言证实:烟台华美刀片厂法定代表人是刘某甲,实际负责的是周忠厚。

2010开始,烟台华美刀片厂的法人代表刘某甲和实际在厂子负责的周忠厚让我设两套账目,第一套账是为了应付税务机关的检查,第二套账体现了我们公司真实业务情况。

我们设两套账的目的一是为了隐瞒部分销售收入,少缴税;

二是因为我厂除了生产自己注册的注册商标刀片,还偷着生产其他注册商标的刀片,这部分业务只能在第二套账中体现。

除了三种自己注册商标的刀片外,2010年开始我们公司还生产销售其他的刀片,包括“STR”、“SOKOL”、“BIC”、“Gillette”等。

2010年至2012年3月是根据周霞提供出入库单我做的销售收入账,2012年3月份至今,我是根据刘洪泉提供的出入库单我做的销售收入账。

其中2011年4月18日给朱领的50箱“SOKOL”销售价值应为31000元,当日收的5000元属于预收款,包含在31000元之内了。

(9)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在华美刀片厂负责资金账户的管理。

2010年,刘某甲聘请周忠厚为公司总经理,由周忠厚全权负责管理。

我们公司从2011年开始制造假冒商品,刘某甲知道,但具体情况,如销售给谁、假冒谁的品牌他不清楚。

公司有两套账,是周忠厚安排会计麻明艳做的,刘某甲也知道有两套账。

我掌管公司四个银行账户,自己不记账,一般都是由会计记账。

假冒品牌的销售都打到私人账户上。

资金的来源主要有浙江义乌的吴爱玉,其他的我记不清了。

我们假冒的品牌我知道的只有“吉列”、“快虎”、“小鸟”、“八卦”这几个,其他的我就不清楚了。

(10)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烟台华美刀片有限公司是我在1998年成立的。

从公司成立至2009年12月31日是我管理和经营的。

2009年年底为了缓解公司的困境,我就把周忠厚聘请来了。

我在聘请周忠厚时就是看中他在南方地区的业务关系,能为公司接到加工其他品牌刀片的业务来维持公司经营。

当时我们针对公司生产其他品牌刀片的事商谈过,我提醒周忠厚不能生产国内知名品牌的刀片,只能生产不违法的国外品牌或不出名品牌的刀片。

我知道周忠厚加工其他品牌的刀片是不正规的,至于为其他企业代加工的这些品牌是否是假冒商标,我没有认真核实对待。

我当时和周忠厚签订了合同,合同中明确周忠厚任总经理,对公司的管理和经营全权负责。

周忠厚的工资待遇除每个月2000元工资外还有公司盈利的30%的分红,我只拿70%的分红。

公司的会计麻某某每个月制作公司经营状况的月报表,报表一式两份,报给我一份,报给周忠厚一份。

我知道公司设立两套账目,但不是我安排的,是周忠厚安排麻某某做的。

2、书证。

(1)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该案系2013年3月7日群众匿名举报,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于2013年3月8日立案侦查。

(2)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周忠厚系被抓获归案。

(3)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实2013年3月31日,公安机关从烟台华美刀片有限公司查获假冒“BIC”品牌刀片20400片、假冒“STR”品牌刀片780片、假冒“QUICK”系列品牌刀片共计3241030片、假冒“SOKOL”品牌刀片3660片、假冒“Gillette”系列品牌刀片340片。

(4)宝洁(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及鉴别报告书,证实烟台华美刀片有限公司无权生产、加工由宝洁公司享有合法商标权利的“吉列”、“Gillette”的任何包装物、模具、半成品和成品。

(5)宝洁(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商标注册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变更证明、转让证明,证实剑鱼牌商标属于上海刀片厂,续展注册有效期2003年3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

GILLETTE商标的注册人为吉列公司,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1年5月14日至2021年5月13日;

ASTRA商标的注册人为阿斯特莱公司,受让人为宝洁捷克共和国公司,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4月21日至2020年4月20日;

GILLETTESUPERTHIN商标注册人为吉列公司,有效期自2007年10月14日至2017年10月13日止。

(6)苏州快吉刀片制造有限公司及苏州快吉五金有限公司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商标注册证、证明,证实上述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於为德,QUICK商标的注册人为苏州快吉五金有限公司,有效期自2006年12月21日至2016年12月20日止;

SOKOL商标的注册人为苏州快吉五金有限公司,有效期自2002年6月14日至2012年6月13日。

同时也证实上述两公司从未同烟台华美刀片有限公司有过任何业务往来,更未委托生产和代理自己公司的刀片等一切产品。

(7)烟台顺风速运有限公司出具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及发货单,证实烟台华美刀片有限公司通过该公司的发货情况。

(8)公安机关出具的烟台华美刀片有限公司与朱领之间的销售明细账,证实2011年至2012年烟台华美刀片有限公司销售给朱某“SOKOL”牌刀片共计161720元、“BIC”牌刀片共计18900元。

(9)公安机关出具的烟台华美刀片有限公司与青岛华凯兴业进出口公司的销售明细账,证实2010年6月烟台华美刀片有限公司销售给青岛华凯兴业公司“ASTRA”牌刀片,共计人民币640000元(含税),不含税销售金额为人民币547008.55元。

(10)公安机关出具的烟台华美刀片有限公司与吴某某之间的销售明细账,证实烟台华美刀片有限公司销售给吴某某“SOKOL”牌刀片共计人民币598300元。

(11)公安机关出具的烟台华美刀片有限公司包装物应付账明细账,证实烟台华美刀片有限公司购买侵权包装物情况。

(12)公安机关出具的烟台华美刀片有限公司货物运单复印件,证实烟台华美刀片有限公司给义乌朱领、吴爱玉等人的发货情况。

(13)上海吉利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该公司系宝洁(中国)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

(14)公安机关出具的合作经营合同书,证实2009年12月31日刘某甲代表烟台华美刀片有限公司与周忠厚签订合作经营合同书,约定周忠厚为总经理,全权负责公司的一切管理、经营、技术、人事等事务,人员的留用和新聘员工以及公司人员的工资薪酬,全权由总经理负责,原总经理刘某甲退出该职务,只行使董事长义务和权力,不参与公司的一切管理。

(14)公安机关出具的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证实朱领、吴爱玉从烟台华美刀片有限公司购进的“SOKOL”、“BIC”品牌刀片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的。

5、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被告人周忠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烟台华美刀片有限公司、被告人周忠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

被告人周忠厚自2010年1月1日起担任烟台华美刀片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全权处理该公司的一切事务,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公司为维持正常生产经营而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是公司集体意志的体现,构成单位犯罪。

被告单位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忠厚意志表现不是公司的意志表现、其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应自行承担、不应该认定被告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理由不当,不予采纳。

被告人周忠厚在归案后如实交待已被掌握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忠厚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从轻处罚的意见,理由正当,予以采纳。

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应当没收上缴。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二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烟台华美刀片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罚金已交纳。

)二、被告人周忠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交纳。

)三、扣押在案的假冒“BIC”品牌刀片20400片、假冒“STR”品牌刀片780片、假冒“QUICK”系列品牌刀片共计3241030片、假冒“SOKOL”品牌刀片3660片、假冒“Gillette”系列品牌刀片340片予以没收上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