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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欧阳秀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10知民初207号
案件名称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欧阳秀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欧阳秀花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知民初207号原告: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安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雅平,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裕欣,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阳秀花,女,196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

原告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欧阳秀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

原告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5日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于2021年7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 虹审判员 李 程审判员 许素萍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苏晓玲书记员马丽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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