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民终4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兴,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翠珊,女,汉族,1994年5月28日出生,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法务,住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满凤,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泽,男,汉族,1982年9月24日出生,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务,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远速修(天津)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郭电领,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焱,北京玺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维琛,北京玺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点动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文高,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博宇,男,回族,1985年3月21日出生,点动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朝阳区。
上诉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上诉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远速修(天津)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点动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民初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上诉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远速修(天津)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点动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同意该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已经上诉人远速修(天津)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点动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上诉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二、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民初302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八万一千八百元,减半收取四万零九百元,由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八万五千五百元,减半收取四万二千七百五十元,由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负担三万九千八百五十元(已交纳),由远速修(天津)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千九百元(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