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西知民初字第352号原告:杭州西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陆晓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锋、王磊(特别授权代理),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号*幢***室。
法定代表人:张宁。
委托代理人:王涛(特别授权代理),系公司法务。
原告杭州西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杭州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同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西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西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西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400元,由杭州西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