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民三初字第00305号原告:天长市金陵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天长街道中小企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茆文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家东,安徽世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渐,安徽世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战峰。
被告:天长市豪诺涂装设备厂,经营场所安徽省天长市广陵路南金集路西天长国际汽车五金机电城19幢S-15室。
负责人:李战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长市金陵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战峰、天长市豪诺涂装设备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天长市金陵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长市金陵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天长市金陵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朱治能审判员 张宏强审判员 汪 寒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玢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