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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化平假冒注册商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6刑更356号
案件名称傅化平假冒注册商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傅化平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刑更356号罪犯傅化平,男,1974年11月17日出生,湖南省常德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第一监区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0日作出(2018)湘0105刑初8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傅化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已缴纳)。

刑期自2018年7月3日起至2022年5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19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21年6月23日提出假释建议书,并于2021年7月9日报送本院审理。

经对提出假释建议的情况通过互联网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假释建议书提出,罪犯傅化平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1800分。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假释审核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帐、罪犯考核奖励登记表、考核处罚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报告、罪犯认罪服法书等相关证据材料证实。

岳阳市荆剑地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傅化平予以假释。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呈报罪犯傅化平在执行期间的悔改表现及改造情况,澧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社区矫正评估意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傅化平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当地司法部门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傅化平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22年5月2日止),假释期间依法施行社区矫正。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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