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初404号原告: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油竹新区侨乡工业园区赤岩3号。
法定代表人:章利民,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振霞,北京恒都(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泽县高粱涧镇锦杭百货商店,住所地江苏省洪泽县高粱涧镇东风路98号。
经营者:厉岳法。
原告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洪泽县高粱涧镇锦杭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
2021年7月16日,原告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000元。
”2021年7月19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步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起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起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