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豫0192知民初590号 原告 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堡路38号2幢楼二层213-18室。
法定代表人:陈春湖,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芳,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蔡星烁,男,198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1616967号“HERBACIN”注册商标专有权商品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包含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于2021年6月27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芳,被告蔡星烁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审理查明事实 原告系第1616967号“HERBACIN”注册商标专有权人,核定使用商品为国际分类3:肥皂;
洗发液;
化妆品;
淋浴用胶;
淋浴浴液等。
2021年1月6日、1月15日、1月25日、1月26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在店铺名“抖音头条爆款推荐店”录像截图“德国正品小甘菊保湿嫩白护肤沐浴露690ml水嫩幼白净化润肤”“Herbcin新款德国贺本清小甘菊芯省复活护发素690ml”等商品,并于2021年1月15日对收到的运单号为YT5180278998482快递包裹及其内部商品进行录像、拍照,以上均通过“公证云”平台录像截图,后原告委托代理人向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申请对其取证过程申请出具公证书。
该公证处出具了(2021)厦鹭证内字第9732号公证书予以证明。
被告系“抖音头条爆款推荐店”经营者。
经比对,案涉包裹内有沐浴露一瓶,瓶体上印有“HERBACIN”等,与原告第1616967号商标近似,构成侵权。
庭审中被告认可侵权事实,但陈述称其仅为一件代发,对侵权行为并不知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蔡星烁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1616967号“HERBACIN”注册商标专有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蔡星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4000元;
三、驳回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蔡星烁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