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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游文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阜民三初字第00023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游文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游文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阜民三初字第00023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春雷,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游文虎,男,汉族,1983年11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游文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为40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伟代理审判员 邵  静  怡代理审判员 程    畅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叶志强(代)附(2014)阜民三初字第00023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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