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知民初字第759号原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富达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许怡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宗碧香,经商。
被告: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路105号海洋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金方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木,男。
原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诉被告宗碧香、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