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乌中民三初字第188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永慧,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俊杰,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君琴。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钱君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受理。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5日以原告与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请求标的30000元,应收案件受理费550元(已预交),现原告撤诉,本院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27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