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知民初字第0242号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盱城淮河东路37号,组织机构代码50918334-8。
法定代表人朱海波,该协会会长。
委托代理人倪晓,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烨,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覃显义。
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与被告覃显义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回诉讼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