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251-1号原告:刘强,男,汉族,1981年1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
委托代理人:刘敏,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晓阳,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正坤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注册号4406810004xxxx5。
法定代表人:何文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如榜,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高华玻璃工艺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注册号4406810003xxxx3。
法定代表人:罗廷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如榜,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强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正坤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高华玻璃工艺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专利号为ZL201020538739.5),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刘强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佛山市顺德区高华玻璃工艺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刘强申请撤回对佛山市顺德区高华玻璃工艺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强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高华玻璃工艺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