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江开法刑初字第47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某某,女,1980年2月2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XXXX。
因本案于2013年7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9年10月13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XXXX。
因本案于2013年7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取保候审。
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4)4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某、林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洁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某、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苏某某、林某某于2012年8月25日至2013年5月9日期间,向李婉君(另案处理)购进假冒“CK”、“NIKE”注册商标的男装内裤共13368条。
上述商品除6295条被被告人苏某某退回李婉君、878条于2013年1月21日被开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扣外,其余6195条均已被被告人苏某某、林某某在他们经营的开平市沙冈万富针织品行内销售给不知名的顾客。
经物价部门鉴定,涉案的假冒“CK”、“NIKE”注册商标的男装内裤每条价值15.5元,被告人苏某某、林某某的销售金额为96022.5元,获利人民币3000元。
公安人员于2014年7月2日将被告人苏某某、林某某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某某、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供述、证人李婉君的证言、辨认笔录、送货单据、物流记录、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及CK商标人鉴定证明及资料、工商登记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价格鉴定意见、抓获经过、租赁合同、通话记录清单、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予以刑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苏某某、林某某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七十二第一、三款、第七十三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苏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9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林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9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