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敏华家具制造(深圳)有限公司与嘉兴维特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96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96-2号
案件名称敏华家具制造(深圳)有限公司与嘉兴维特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96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敏华家具制造(深圳)有限公司,嘉兴维特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96-2号原告敏华家具制造(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红棉路189工业区敏华工业城,组织机构代码76635212-2。

法定代表人戴全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浩,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绍松,系公司员工。

被告嘉兴维特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开发区纵二路东测(嘉兴三洋电梯有限公司内),组织机构代码77072141-0。

法定代表人朱桂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鑫芳,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敏华家具制造(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维特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030159803.4)纠纷一案期间,原告敏华家具制造(深圳)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敏华家具制造(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敏华家具制造(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50元,以及证据保全费人民币30元,原告已预交。

法院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25元,以及证据保全费人民币30元,由原告敏华家具制造(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25元退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钱  翠  华代理审判员 黄  瑜  瑜代理审判员 潘    亮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许逸楠(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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