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榕民初字第248号原告郭杰平,男,197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代理人陈一鸣,福建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志远,福建力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易美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金山工业区义序机电园官洲路13号。
法定代表人黄忠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草,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杰平与被告福建易美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杰平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易美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杰平申请撤诉系对自身享有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杰平撤回对被告福建易美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杰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