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李文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锦民一初字第00048号
案件名称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李文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李文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民一初字第00048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李文雅,女,197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现住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文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2年12月25日作出(2012)锦民一初字第00069号民事判决。

宣判后,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4日以(2013)辽民三终字第161号民事裁定将此案发回本院重新审理。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合法传唤,被告李文雅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并于2014年10月20日以被申请人情况需进一步核实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