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瞿生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泰靖知民初字第0151号
案件名称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瞿生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靖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瞿生标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靖知民初字第0151号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富阳市东洲街道东洲工业功能区五星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唐超。

被告瞿生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瞿生标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3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