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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国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昆知民初字第0213号
案件名称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国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昆山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国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知民初字第0213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87号,组织机构代码70833900-X。

法定代表人卢业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傅坤、蔡美琴,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国华。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国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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