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知民初字第0213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87号,组织机构代码70833900-X。
法定代表人卢业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傅坤、蔡美琴,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国华。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国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