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初123号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永和路。
法定代表人:田丰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军,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涟水好视一力眼镜店,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梁岔镇。
经营者:刘小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鹏,涟水县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涟水好视一力眼镜店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