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知民初296号 原告:卢少文,男,199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峰,男,198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磁县。
原告卢少文因与被告沈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卢少文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少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属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少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少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