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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淮安市汇通市场名款鞋业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8民初507号
案件名称507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淮安市汇通市场名款鞋业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淮安市汇通市场名款鞋业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初507号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街坊9(C)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祥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汇通市场名款鞋业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汇通地下鞋城六街**门市。

经营者:马正波。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汇通市场名款鞋业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

2021年6月28日,原告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

”2021年6月30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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