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知)初字第25725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委托代理人李光耀,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平月,女,个体工商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吴平月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对被告吴平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