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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安阳县水冶镇双喜熟肉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5执322号
案件名称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安阳县水冶镇双喜熟肉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安阳县水冶镇双喜熟肉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5执322号申请执行人: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新区农产品加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存有。

被执行人:安阳县水冶镇双喜熟肉店,住所地安阳县水冶镇铁东路北段路东。

经营者:何双喜,男,195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阳县水冶镇双喜熟肉店、何双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5知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阳县水冶镇双喜熟肉店、何双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押、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安阳县水冶镇双喜熟肉店、何双喜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以22000元为限。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为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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