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中民三知初字第116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玉强,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常双双。
被告:滨州潮流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滨州市黄河四路***号。
法定代表人:林建青,经理。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