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民三初字第00155号原告: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五星桥北侧新昌路58号,组织机构代码74872564-2。
法定代表人:梁耀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欣,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袁成,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市泥河民生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泥河镇友谊路6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传富,经理。
被告:江苏英莱特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郭集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胡东,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学岐,江苏扬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南市泥河民生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江苏英莱特灯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项 红审判员 汪 寒审判员 陈 思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欢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