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知民初字第950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代理人:钱炬雷,北京国纲华辰(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山山,北京国纲华辰(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珍贞,经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被告黄珍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