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杨民三(知)初字第432号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卓士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兵、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詹欣宏,男,1968年10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浙源乡虹关村虹关35号,系��海市杨浦区宏霖五金经营部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与被告詹欣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75元,由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刘燕萍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