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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刘海霞、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5知民初270号
案件名称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刘海霞、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刘海霞;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知民初270号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三香路159号嘉登大厦6层C座。

法定代表人:赵艳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海霞,女,198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栋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海霞、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

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丽红人民陪审员  刘丽明人民陪审员  王卫国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法官助理敬梦雅书记员简崔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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