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提字第19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冀农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富强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创世纪种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尾工业区***栋*层。
法定代表人:吴开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顺伟,北京开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沧州市农林科学院。
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棉纺新村农科院。
法定代表人:霍献育,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刘永平,该院职员。
委托代理人:刘康宁,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林敏,该所所长。
再审申请人河北冀农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创世纪种业有限公司(原名创世纪转基因技术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沧州市农林科学院、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冀民三终字第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2013)民申字第1950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河北冀农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称,河北冀农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6月14日已与创世纪种业有限公司、沧州市农林科学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撤诉申请书》后附有三方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复印件。
本院认为��河北冀农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河北冀农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二、恢复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