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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某祥减刑假释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佛中法刑执字第5120号
案件名称麦某祥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麦某祥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刑执字第5120号罪犯麦某祥,男,196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0日作出(2012)佛三法刑初字第4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麦某祥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麦某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0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核。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麦某祥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5次;

2013年9月获得表扬;

2014年3月获得表扬;

已缴纳罚金2000元.2014年6月该犯晚睡未按规定打报告如厕,扣1分.。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麦某祥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麦某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七天(刑期执行至2014年11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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