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026号原告步步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甄志强,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理婷,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林飞廷,男,汉族,1979年12月4日出生。
被告蔡杰航,男,汉族,1993年3月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步步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林飞廷、蔡杰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步步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