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荔法知民初字第194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晓明,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露曼,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熊山河。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熊山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