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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基康明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锐视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丰民初字第08458号
案件名称北京大基康明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锐视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大基康明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北京锐视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08458号原告北京大基康明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北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安顺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立文,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昭晶,女,1983年8月29日出生,北京大基康明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法务。

被告北京锐视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中关村高科技园区丰台园航丰路13号1号楼-2写字楼(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雅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冀雁,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大基康明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锐视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大基康明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锐视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大基康明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大基康明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计算机信息库查询费875元、鉴定费11万元,由原告北京大基康明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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