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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聪辉与福建运通国联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闽民终字第1309号
案件名称杨聪辉与福建运通国联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运通国联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杨聪辉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闽民终字第13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运通国联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滨江机械装备制造基地滨江大道**。

法定代表人:苏敬樵,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聪辉,男,196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上诉人福建运通国联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下称运通国联公司)与被上诉人杨聪辉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泉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运通国联公司以与被上诉人杨聪辉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运通国联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国家有关禁止性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福建运通国联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一龙代理审判员  蔡 伟代理审判员  张丹萍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欧群山附注: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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