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知民初字第00396号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江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业文,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文,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吴中商城小商品批发市场,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碧波街1号一、二、三层。
投资人孙永新。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吴中商城小商品批发市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管祖彦审 判 员 徐莉娜代理审判员 张小全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欣悦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