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知民初字第00417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双,江苏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恒波,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会男,男,196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系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碧顺建材五金店业主。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会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元,减半收取为59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管祖彦审 判 员 徐莉娜代理审判员 张小全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欣悦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