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崇民初字第48号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颜学训,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黄思维,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谢桂长,男,汉族,1966年1月16日出生,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经营场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天等镇添新街4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桂长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本院需公告送达被告谢桂长相关法律文书,由该公司支付公告费用,诉讼成本高等客观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谢桂长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