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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与孙显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1266号
案件名称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与孙显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孙显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1266号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先玉。

委托代理人:龙远斌,重庆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显君。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显君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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