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知民初字第690号原告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永强,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广春,男,汉族,1968年3月2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广春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